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2026年监管工作会议
2026-01-17
  1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召开2026年监管工作会议,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系统总结2025年工作,统筹安排2026年重点任务。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出席会议并讲话,总局党委班子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25年,金融监管总局系统上下紧紧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迎难而上、真抓实干,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是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从严从实推进中央巡视整改。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二是有力有序防范化解重点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取得重大进展。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扩围增效。积极支持融资平台经营性金融债务接续置换重组。防非打非工作机制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三是强监管严监管氛围逐步形成。金融监管法制加快健全。严厉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公安等部门坚决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四是综合施策引领行业改革转型。持续推进保险业“报行合一”和预定利率调整,加力推动银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五是精准有效支持经济稳中向好。出台超长期贷款相关政策服务“两重”建设。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走深走实。科技金融“四项试点”稳步推进。保险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进一步发挥。 会议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全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统筹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助力“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 会议要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靠前谋划,扎实推动监管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一是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着力处置存量风险,坚决遏制增量风险,牢牢守住不“爆雷”底线。二是严密防范化解相关领域风险。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常态化运行,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严防严打严处非法金融活动。三是切实提高行业高质量发展能力。做好统筹规划,稳妥推进中小金融机构减量提质,合理优化机构布局。深入整治无序竞争,持续规范行业秩序。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专注主业、错位发展。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四是全面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聚焦实质风险、解决实际问题,不断强化“五大监管”,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做实分类分级监管。加快推进“金监工程”设计和建设。扎实履行统筹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有效发挥“四级垂管”整体效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改革。五是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质效。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持续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强化促消费、扩投资的金融供给,高效服务扩大内需战略。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积极培育耐心资本,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应急救灾、养老健康、乡村全面振兴等民生领域金融支持。更好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优化新就业群体金融服务,着力促进稳企业稳就业。 会议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健全中央巡视整改常态长效机制。要加强系统各级党组织建设,切实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要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管队伍,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加强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实施“四新”工程拓展深化年行动。要坚持不懈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不断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警示教育。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 会议还对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稳定、金融服务等工作作出部署。 中央组织部、中央财办、中央金融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审计署等单位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祝树民同志,各首席,驻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各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金融工会负责同志,各总局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2026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暨专题警示教育会
2026-01-17
1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召开2026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暨专题警示教育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总结2025年总局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安排部署2026年重点任务。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出席会议并讲话,驻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党委委员杨国瑞主持会议,传达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并讲话,总局党委班子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25年,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坚决有力抓好中央巡视整改,认真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一体推进风腐同查同治,持续加强总局系统党的纪律建设,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会议强调,2026年金融监管总局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为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保驾护航。 会议要求,加强政治引领,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从实纠治“四风”。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更加清醒坚定地推进反腐败斗争。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职,不断提升总局系统纪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会议结合案例剖析和观看警示教育片,引导系统党员干部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案件教训,切实增强遵规守纪意识,时刻紧绷廉洁自律之弦。 中央金融纪检监察工委、审计署等单位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祝树民同志,各首席,驻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各金融监管局、各总局管理单位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纪委书记,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金融工会主要负责同志,机关纪委书记参加会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2025-12-26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司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做好数字金融等“五篇大文章”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数字金融要把握机遇、重视安全。金融机构要加快数字化转型,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和竞争力”。202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为数字金融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随着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日益深度融合,加快发展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数字金融,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推动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实践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如不同机构在数字金融治理、数字金融服务、新技术应用、发挥数据要素潜能、有效防范数字化环境下的风险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对此,金融监管总局制定《方案》,明确相关指导原则,鼓励和引导银行业保险业加快发展数字金融,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助力数字经济建设,有效防范相关风险,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 二、《方案》与《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是什么关系? 2022年1月,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核心在于为金融机构提供监管指引,强调通过战略规划与组织流程建设、业务经营管理数字化、数据治理与科技能力建设和加强风险防控等举措构建数字化转型基础。 《方案》则立足当前形势,推动金融机构深化数字化转型工作,以“数字技术与数据要素双轮驱动”为核心,将工作目标定位为实现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在延续《指导意见》框架基础上,新增“人工智能+”、“数据要素×”等工作内容,从健全治理机制、赋能金融服务、发挥新技术引领作用、激发数据要素潜能、强化风险防控、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等六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方案》与《指导意见》在原则导向上一脉相承。《指导意见》侧重战略规划与能力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启动数字化转型,《方案》则聚焦具体举措与质量提升,指引金融机构通过深化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两份政策文件构成递进关系,后者是前者的深化与升级,两者共同构建了数字金融发展的监管政策框架。 三、《方案》中提出的数字金融重点赋能的领域有哪些? 《方案》中列举了推进数字金融服务的八个重点领域。一是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成长,聚焦科技型企业“两高一轻”特征,建立科创企业大数据集为企业识别画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二是服务先进制造业发展,利用工业互联网和产业知识图谱,提升对制造业企业数据的采集分析能力,强化对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的信贷支持,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提供保险补偿服务,增强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三是助力绿色经济发展,运用技术手段识别环境风险,优化绿色金融服务模式,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四是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整合物流、税务等多维数据优化授信模型,建设小微金融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构建特色化金融生态圈。五是在民生服务领域开发有针对性的数字金融产品,提高医疗、养老等领域金融服务能力,同时注重弥合“数字鸿沟”,加强网点适老助残无障碍功能建设。六是服务乡村振兴,加强数字平台系统建设与数据对接,增强“三农”金融服务能力,延伸金融服务半径,助力数字乡村建设。七是支持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因地制宜提供数字化金融服务。八是支持贸易数字化,积极参与航运贸易数字化建设,加强贸易数据信息应用,为中资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四、如何发挥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数字金融工作中的创新引领作用? 一是加快发展“人工智能+金融”。《方案》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构建企业级人工智能平台,通过集中管理模型开发、部署与评估流程,提升人工智能建模及安全应用能力。同时积极探索量子计算、区块链、隐私计算等前沿技术在金融场景的融合应用,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加速转化。 二是加强科技研发能力建设。《方案》要求金融机构提升科技自主可控能力,全面提升对多技术栈、复杂架构的管理水平,稳妥实施分布式、微服务改造,探索低代码、无代码开发平台建设,增强敏捷交付能力。同时,鼓励科技领先的大型金融机构及其科技子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中小机构输出技术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同业共建共享数字基础设施。 三是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案》鼓励金融机构聚焦核心主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鼓励直接面向业务一线开展数字金融场景和应用研发,确保技术创新与业务需求精准对接,形成技术驱动与业务发展的良性循环。《方案》提出推进适应数字金融发展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多层级数据中心、智能算力网络和绿色数据中心建设,为新技术应用提供安全、高效、稳定的基础设施保障。 五、如何激发数据要素在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潜能? 《方案》对金融机构有效激发数据要素潜能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既注重数据要素的深度开发,又坚持风险防控的底线思维,确保数据要素在合规框架下实现价值转化。一是强化企业级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制度、机制和流程,构建数据资产管理体系,提升数据资源管理能力,完善数据标准建设和质量管控机制。二是推动金融数据高水平规模化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建设企业级数据中台,统筹开展数据服务能力建设,降低数据应用技术门槛,全面提高员工用数水平。三是构建安全可信的数据生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国家“数据要素×”行动,融合利用各类跨行业数据,发挥数据要素放大、叠加、增倍作用,合理应用数据共享技术,依法合规稳妥推进数据要素有序共享、流通和开发利用。 数据安全是数据要素潜能释放的前提和基础,《方案》对金融机构数据安全保护也提出了要求,与《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监管要求相呼应,并强调要重点强化APP、小程序等数字渠道及重点系统平台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六、《方案》对于数字金融工作中的风险管理提出哪些要求? 《方案》明确了在数字金融工作中需要着重加强关注和管理的风险和挑战。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数字化转型中的战略风险管理,确保数字化转型战略和实施进程与自身发展战略、技术实力、风控能力相匹配。强调创新业务的合规性管理,加强数字化环境中的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外包风险管理等。二是推动金融机构建设智能风控体系,打造企业级数字化风险管理平台,利用机器学习、图数据等技术提升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能力。三是提升人工智能安全应用能力,倡导构建人工智能应用分类分级管理框架流程,建立覆盖重要业务流程和关键节点的人工干预机制。推进企业级模型风险管理平台建设,建立算法模型全周期管理体系,保障模型稳健性和可靠性,持续提升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四是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防护,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全流程管理,持续通过员工培训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双轨提升数据安全意识;建立覆盖境内外及总分支机构的网络安全综合防御体系,常态化开展攻防演练,提升威胁感知和应急处置能力。五是防范数字生态合作风险,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责任和管理要求,防止外部第三方风险向金融机构传导。 七、《方案》对于推动监管数字化转型提出了哪些要求? 《方案》将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纳入数字金融重点工作,明确了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监管能力的主要举措。 在流程优化方面,《方案》提出大力提升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关键监管环节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运用数据技术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全面支撑“五大监管”能力建设。 在技术赋能方面,加大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力度,丰富穿透式监管工具箱,提高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前瞻性,提升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能力。 在监管大数据建设方面,通过监管报表“一表通”建设实现监管数据的统一标准、统一采集和统一管理,提升监管数据完整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丰富大数据来源渠道,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在强化风险监测和动态捕捉市场主体异常行为中的作用。 在监管基础设施方面,整合强化算力资源,优化网络架构,健全安全防护和智能运维体系,为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供安全可靠的基础设施保障。《方案》特别指出,监管数字化转型需要人才体系支撑,提出培养懂科技、懂数据、懂监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通过系统化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数据建模分析能力,重点强化对智能工具的应用能力,建设智能监管人才梯队。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239741&itemId=861&generaltype=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5-12-25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2025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积极研提意见建议。金融监管总局对反馈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建议。比如,完善产品信息披露渠道有关表述,便于机构执行和投资者查询;结合机构业务实践,优化现金管理类产品信息披露内容;适当精简有关表述,对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金融监管总局现行制度中的已有规定,《办法》不再展开重复;优化过渡期工作安排等。 二、《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亟需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三、《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信息披露原则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明确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第三章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分为产品募集信息披露、产品定期信息披露、产品临时信息披露和产品终止信息披露四节,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或报告)、定期报告、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事前和事后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要求。第四章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要求,明确了信息披露内部管理要求、托管机构职责、销售机构职责和文件保存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等的职责以及违规处罚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用语含义、解释权和实施安排。 四、《办法》如何规范产品全过程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五、《办法》如何处理统一监管标准和产品间客观差异的关系?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提升监管一致性。同时,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一方面,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考虑到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投资者门槛、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整体相对较低,对其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比如,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即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与投资者的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而私募产品信息按照监管要求可以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另一方面,制定三类产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在遵循信息披露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当会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六、存量产品如何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 为保障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办法》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办法》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对当前投资者参考价值相对较小,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七、《办法》的实施安排是怎样的? 《办法》将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8个月左右的调整过渡期,以便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附: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rulesDetail.html?docId=123947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12-25
为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 附: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rulesDetail.html?docId=123947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12-22
为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保险业资产负债监管,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2月1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提升保险业经营韧性、健全审慎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办法》提出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原则,规范资产负债管理治理体系、政策和程序,明确模型系统和数据管理要求,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树立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加强资产负债有效联动,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维护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办法》推动保险公司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拉长指标评价周期,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以及行业测试结果,做好《办法》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工作。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38325&itemId=925&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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