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Banking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BIAM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银行理财及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推动行业扎实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发挥服务会员、辅助监管的作用,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保证正确政治方向。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施会员自律管理,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依法依规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接受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指导,制定并实施业务规则、团体标准、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督促会员遵照执行并承担社会责任,提高服务水平;
(三)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息,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从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四)发现会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二)代表会员和行业向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诉求;
(三)依法依规在行业领域开展相关业务评价,发布评价结果;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建立业内沟通协调机制,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行业相关重大事项,公正、合理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三)督促会员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活动,建立健全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督促会员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持续开展市场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五)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实施行业舆情监测和报告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发挥辅助监管作用,支持监管部门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五大监管”;
(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运行及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业务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行业规划、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四)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五)根据行业需求,组织会员研究并推动业务创新,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提高行业竞争力;
(六)根据监管部门委托和自律工作需要,提供行业相关评估和评价;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八)推动会员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科技风险防控能力,开展金融科技与新技术应用专项研究,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行业运行分析、风险监测、研判和预警,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研提市场化处置风险建议,协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业内外、境内外及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以及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中国境内的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保险机构、与银行理财或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机构,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四)为依法从事银行理财、保险资产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的机构;
(五)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业务范围、经营情况、管理层信息等,并承诺拥护和遵守本章程;
(二)按本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会员加入本协会,应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通过后,理事会授权日常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培训、会议、交流等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技术支持、宣传推介等服务;
(五)按照自律管理规定和监管部门委托开展业务创新;
(六)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七)通过本协会维护其在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团体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本协会的自律管理;
(三)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派的任务,并提供本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原则上应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正式任职后三个月内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担任负责人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或自律规则,本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以及其他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订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协会的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的名称变更、合并、分立和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以外的事项。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审议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根据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决定副秘书长,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审议本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决定会员吸收、纪律处分和除名;
(十一)审议通过自律规则、团体标准和业务规范;
(十二)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四)决定本协会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工资总额预决算;
(十五)审议和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遇特殊情况的,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二、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遇特殊情况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须由3名及以上监事组成,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监事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由监事单位的监事代表担任,可连选连任。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协会的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本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监督本协会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中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向会员提供年度工作报告。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遇特殊情况的,监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
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提请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六)提名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统筹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会长管理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第六节 任职条件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信用,规范经营,稳健发展;
(三)具有行业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会员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
(二)具有丰富的资产管理相关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和支持本协会工作,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其相关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四)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在资产管理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良好声望和较大影响力;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资产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经济金融工作八年以上;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本协会工作,具备履行其相关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会议,自动丧失理事、监事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本协会财产产生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及其收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7月31日第三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一)理财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投资设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的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
(四)为银行理财、保险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服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五)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银行理财、保险资金提供基础性服务的机构;
(六)为银行理财、保险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服务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类机构;
(七)其他与理财业务、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机构。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六条 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应当符合《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会籍动态管理,由协会理事会授权日常办事机构办理入会、会籍变更、终止资格等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机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入会申请书,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自律规则;
(二)按照协会要求提交的机构会员登记信息,包括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股东信息、业务范围、经营情况、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会员代表信息、机构联系信息等;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承诺书,承诺机构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并接受协会的有关问询;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第五条中第(四)、(六)、(七)类机构应提交为银行理财、保险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采取相应自律惩戒措施。
第十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对申请入会机构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对审批通过的申请机构予以登记;对审批未通过的申请机构,应及时通知并说明情况。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确认申请入会机构按照协会规定交纳会费后,申请机构可获得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的会员代表。第五条中(一)(二)类机构,会员代表原则上应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其余类型机构的会员代表原则上应是该单位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正式任职后三个月内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会员代表须符合《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会长办公会确认。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原会员代表在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的任职。其中,担任副会长、监事长的会员代表,还应分别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同意后方能接任。
会员代表空缺期间如有需表决事项,召开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时,可由会员授权代表参与表决;召开通讯会议时,可采用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式进行表决。
会员代表发生违纪违法等不适宜继续担任协会任职情形时,会员应及时通知协会办事机构并及时履行会员代表变更程序。
第十三条 会员担任理事的,应按照《章程》规定尽职尽责,当其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罢免其理事之职,并报备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应按照《章程》规定尽职尽责,当其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罢免其监事之职,并报备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发生本条所述情形时,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请常务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请监事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本条情形下更换会员代表程序亦适用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加入协会,以及业务存续期间需要进行行业自律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会员合并后,承继理事会或监事会任职超过一个时,承继会员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任职,其余任职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增补。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三)会员被监管部门接管,新设立机构依法承接被接管会员业务,被接管会员与新设机构同时存续时,新设机构获批开业后应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当年度会费由被接管会员交纳,新会员免收当年会费并享有会员服务。如第二年被接管会员仍未完成业务转让和机构注销,由协会办事机构向理事会提请终止其会员资格,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被接管会员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有任职的,自被接管之日起暂停其行使职权,由协会办事机构向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请罢免其任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情形的;
(三)法人主体资格终止的;
(四)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会费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
(六)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七)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八)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未能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的或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协会将采取相应自律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协会批准后注销其会员资格,协会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入会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对严重违反《章程》、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且三年内不受理其入会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条 协会对会员情况实行年检制度,会员应根据协会要求配合年检工作。
第四章 服务与自律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协会各项自律规则,有权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积极支持和协助会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差异化服务。
(一)协会根据会员的类型和执业范围的差异,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
(二)协会建立会员评价体系,根据需要对会员的综合表现进行市场评价。评价的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三)协会建立会员服务评价体系,根据需要对协会提供的会员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的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四)协会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采取其他分类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与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纠纷时,可以向协会申请进行调解。调解规则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根据行业发展及自律需要,组建多个专业委员会,发挥行业“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的作用,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及运行规则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建立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共享信息、分享经验、拓宽视野。
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定期、不定期深入会员单位开展调研,畅通渠道听取会员意见,以把握市场实际,推动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将根据会员需求,开发信息系统、搭建技术平台,为会员提供专业化服务。会员应支持协会统筹规划、逐步推进行业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积极支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公益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会员应积极参与、支持和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登记、托管、交易、估值、评价、信用评级、风险监测等事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根据《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机构,协会可暂停其部分会员权利。机构补足应交会费后,可恢复其全部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协会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一)变更名称、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及终止;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根据要求向协会提供经营管理活动信息、财务信息及相关研究报告等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会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利用会员资格为自身经营活动进行不适当宣传,未经允许冒用协会名义从事经营的行为;
(二)恶意竞争、诋毁其他会员机构、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文化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行为;
(四)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为协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各类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七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奖励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其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章程》和自律规则的会员,协会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 对违反《章程》和自律规则的会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将给予或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停止。
第四十二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协会应建立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或从业人员受到诚信信息管理制度规定的奖励和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协会依照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 协会可将会员所受重大奖励和处分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