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申投诉处理机制,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章程》《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处理团体标准申投诉事项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实事求是;
(二)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
(三)保护合法权益,公平公开。
第三条 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申投诉处理。
第四条 协会会员单位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申投诉。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申投诉电话:010-83361596,邮箱:sjbzh@cbiama.org.cn。
第六条 下列申投诉不予受理: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关及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申投诉事项已有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申投诉一方无法证实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缺乏明确的申投诉请求、事实和(或)理由的;
(五)申投诉事项不属于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范畴的;
(六)其他不宜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申投诉处理流程:
(一)受理审查: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自收到申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投诉主体。
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投诉主体需补充的内容,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前述时限。
申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以电话、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妥善处理申投诉事项,并以电话、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明确答复。
(二)调查处理:协会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处理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投诉主体。情况复杂的,经协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向申投诉主体书面告知延期理由。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