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一)理财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投资设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的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
(四)为银行理财、保险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服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五)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银行理财、保险资金提供基础性服务的机构;
(六)为银行理财、保险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服务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类机构;
(七)其他与理财业务、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机构。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六条 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应当符合《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会籍动态管理,由协会理事会授权日常办事机构办理入会、会籍变更、终止资格等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机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入会申请书,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自律规则;
(二)按照协会要求提交的机构会员登记信息,包括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股东信息、业务范围、经营情况、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会员代表信息、机构联系信息等;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承诺书,承诺机构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并接受协会的有关问询;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第五条中第(四)、(六)、(七)类机构应提交为银行理财、保险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采取相应自律惩戒措施。
第十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对申请入会机构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对审批通过的申请机构予以登记;对审批未通过的申请机构,应及时通知并说明情况。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确认申请入会机构按照协会规定交纳会费后,申请机构可获得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的会员代表。第五条中(一)(二)类机构,会员代表原则上应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其余类型机构的会员代表原则上应是该单位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正式任职后三个月内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会员代表须符合《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会长办公会确认。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原会员代表在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的任职。其中,担任副会长、监事长的会员代表,还应分别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同意后方能接任。
会员代表空缺期间如有需表决事项,召开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时,可由会员授权代表参与表决;召开通讯会议时,可采用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式进行表决。
会员代表发生违纪违法等不适宜继续担任协会任职情形时,会员应及时通知协会办事机构并及时履行会员代表变更程序。
第十三条 会员担任理事的,应按照《章程》规定尽职尽责,当其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罢免其理事之职,并报备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应按照《章程》规定尽职尽责,当其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罢免其监事之职,并报备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发生本条所述情形时,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请常务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请监事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本条情形下更换会员代表程序亦适用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加入协会,以及业务存续期间需要进行行业自律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会员合并后,承继理事会或监事会任职超过一个时,承继会员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任职,其余任职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增补。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三)会员被监管部门接管,新设立机构依法承接被接管会员业务,被接管会员与新设机构同时存续时,新设机构获批开业后应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当年度会费由被接管会员交纳,新会员免收当年会费并享有会员服务。如第二年被接管会员仍未完成业务转让和机构注销,由协会办事机构向理事会提请终止其会员资格,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被接管会员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有任职的,自被接管之日起暂停其行使职权,由协会办事机构向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请罢免其任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情形的;
(三)法人主体资格终止的;
(四)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会费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
(六)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七)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八)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未能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的或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协会将采取相应自律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协会批准后注销其会员资格,协会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入会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对严重违反《章程》、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且三年内不受理其入会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条 协会对会员情况实行年检制度,会员应根据协会要求配合年检工作。
第四章 服务与自律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协会各项自律规则,有权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积极支持和协助会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差异化服务。
(一)协会根据会员的类型和执业范围的差异,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
(二)协会建立会员评价体系,根据需要对会员的综合表现进行市场评价。评价的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三)协会建立会员服务评价体系,根据需要对协会提供的会员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的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四)协会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采取其他分类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与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纠纷时,可以向协会申请进行调解。调解规则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根据行业发展及自律需要,组建多个专业委员会,发挥行业“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的作用,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及运行规则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建立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共享信息、分享经验、拓宽视野。
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定期、不定期深入会员单位开展调研,畅通渠道听取会员意见,以把握市场实际,推动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将根据会员需求,开发信息系统、搭建技术平台,为会员提供专业化服务。会员应支持协会统筹规划、逐步推进行业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积极支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公益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会员应积极参与、支持和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登记、托管、交易、估值、评价、信用评级、风险监测等事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根据《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机构,协会可暂停其部分会员权利。机构补足应交会费后,可恢复其全部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协会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一)变更名称、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及终止;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根据要求向协会提供经营管理活动信息、财务信息及相关研究报告等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会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利用会员资格为自身经营活动进行不适当宣传,未经允许冒用协会名义从事经营的行为;
(二)恶意竞争、诋毁其他会员机构、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文化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行为;
(四)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为协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各类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七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奖励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其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章程》和自律规则的会员,协会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 对违反《章程》和自律规则的会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将给予或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停止。
第四十二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协会应建立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或从业人员受到诚信信息管理制度规定的奖励和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协会依照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 协会可将会员所受重大奖励和处分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