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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
时间: 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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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及相关工作,防范股权投资计划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定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等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承担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等相关工作,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股权投资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的产品登记申报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产品登记工作以高效、透明为原则,以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为目标,明确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披露,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协会依据监管规定及行业自律规则,对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进行形式性查验,并依规办理产品登记手续。

产品登记、产品不予登记不代表协会对产品本身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价值及风险进行了实质判断,不能免除相关主体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内部合规审核,有效风险管理以及后续管理义务等法律责任。

第六条 管理人是股权投资计划合规运作与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开展业务,在产品登记、发行、设立,以及投资运作和后续管理过程中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尽职履责,审慎客观评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股权投资计划产品风险责任人(以下简称“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对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险揭示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投资者应充分核查管理人披露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材料和信息,客观评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自主决策,审慎投资,自担风险。

第八条 协会创新发展部是产品登记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接收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材料,履行产品登记程序。

第九条 协会建立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工作监察机制,对登记工作进行内部监察。

第十条 协会建设产品登记管理相关系统,实现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工作电子化,为会员提供高效、透明、便捷的登记服务。协会负责系统的维护、升级、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产品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规范、标准和流程,通过相关系统报送股权投资计划登记电子申报材料,并确保电子材料与向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主体提交的材料一致。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信息披露要求为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材料的最低标准,协会根据相关规定和自律需要不断完善产品登记材料规范。

管理人以及为股权投资计划提供服务的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应勤勉尽责,依法合规出具相关文件,确保产品登记材料内容真实、完备、规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协会收到产品登记材料后,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对产品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进行形式性查验。

查验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市场专业人员组成,要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协会各项管理规定。市场专业人员由会员单位推荐,协会择优选用,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5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程序。产品登记时效自机构申报日(含)计算,不予登记后重新申报的,登记时效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可申请产品登记绿色通道服务。协会设置专人专岗,优先履行产品登记程序。绿色通道相关范围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产品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产品登记材料符合形式性查验要求的,协会作出“予以登记”结论,向管理人出具产品登记编码,并通过协会指定渠道披露;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登记”结论,告知管理人不予登记结果及依据。

第十七条 不予登记的股权投资计划,不予登记因素消除的,管理人可重新履行该产品的登记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后至产品成功设立前,如发生投资标的、投资范围、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变更,或其他可能导致产品结构实质性改变事项的,应重新履行产品登记申报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产品登记编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前两位数字代表拟登记产品类型,第3至第8位数字代表产品登记的年度及月份,第9至第12位数字代表按顺序排列的产品编号。

第二十条 产品登记后24个月内,股权投资计划认缴规模不低于登记规模上限10%的,该股权投资计划设立成功。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在股权投资计划成功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产品设立报告。

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后至产品成功设立前,管理人对股权投资计划相关费率、投资期限和收益分配安排等要素进行变更的,管理人应在设立报告中按规定内容及格式向协会进行要素变更事后报告。

发行期届满,股权投资计划无法达到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要求的产品设立条件的,管理人应终止产品发行程序,在发行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协会,并按照监管规定及行业自律规则履行产品后续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尽职履责,妥善开展存续期管理,及时报送产品相关数据和信息等。协会持续建设产品登记、信息披露及风险监测相关系统,依规开展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尽职履责,按规定及时披露和报告相关信息,接受协会自律管理。未依规审慎履行职能,或者出具的相关文件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可根据情节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对管理人以及为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进行产品登记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送监管部门。自律评价结果将作为产品登记管理的参考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向市场披露。

第二十五条 协会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业自律管理需要,制定股权投资计划操作细则、指引规范等自律管理规则,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发布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定期完成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工作情况报告,并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协会以适当形式向会员单位披露产品登记工作流程、登记工作情况和登记业务相关信息,并接受市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需要,不断完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工作,制定信息披露、后续管理及风险监测等相关行业规范,推进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关于印发<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管理规则><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资协发〔202066号)同时废止。